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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活牛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24430   作者:  日期:2020/4/1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活牛屠宰经营现状,现就我市开展活牛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牛肉产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牛肉产品经营者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凡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且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定点屠宰厂未正式建成投入运营前,位于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南相章村的德宏盈瑞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屠宰加工厂将作为我市活牛临时定点屠宰厂。

二、辖区内销售、加工使用牛肉产品的超市、宾馆饭店、 校食堂、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如实做好牲畜产品购销台账,确保销售、加工使用的牛肉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

三、未经定点屠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牛屠宰活动。违反规定从事活牛屠宰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肉产品,对病死牛或者染疫牛产品应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牛或者染疫牛产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及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肉及其制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芒市公安局:(0692)2997110;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2251689;德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0692)2119012;芒市农业农村局:(0692)2121584、213732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041


源文件:芒政告〔2020〕9号 关于开展活牛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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