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经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在全市行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芒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地役权;
8.抵押权;
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管理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暂由原管理部门办理,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三)从2016年8月18日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停止受理土地、房产登记业务,8月17日前受理的业务按照原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从2016年8月1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 从2016年8月18日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停止受理抵押登记业务,停发《他项权利证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抵押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原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仍由原管理单位具体办理,自8月18日后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
(五)涉及房屋登记工作由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涉及存量房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工作由住建部门具体承办。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登记工作时,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已备案的存量房登记、转让相关信息和材料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数据支撑,以满足不动产登记需求。
(六)在2016年8月1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
芒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692-2272839。
特此通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