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二届芒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芒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确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20%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