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持有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持有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验票和缴销问题
营改增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将已开具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验旧并将持有的未开具的地税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后,方可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三、关于试点纳税人持有地税机关印制有奖发票的问题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持有的地税机关有奖发票的验旧和缴销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有奖发票兑现的相关事宜按地税机关原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