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芒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芒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德宏州农业局德宏州林业局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德农发〔2015〕251号)和《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的通知》(芒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市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引导和促进全市家庭农场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包括家庭林场、家庭养殖场和家庭牧场,下同)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定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市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家庭农场的认定文件;
2.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并在市农经部门备案;
3.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本地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4.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备一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第五条 经营规模
1.从事粮食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10万元以上;
2.从事蔬菜类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土地流转租期在5年以上,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3.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