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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浏览量:8510   作者:  日期:2015/12/31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法〔201550号)、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目标

2015929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长:银保强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帕钱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新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员:王      市人民政府督察室主任

王爱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莫含蕾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刀红玲    市国税局副局长

        曹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志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爱民担任,成员由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我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具体业务实施、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业务流程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一套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规范和优化登记流程,保证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畅运行。

(一)新设登记

新设立企业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变更登记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新设登记模式赋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登记系统已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人员要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比对,并告知企业办事人员确认;没有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由登记人员录入后,告知企业办事人员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的,企业向质监部门找回原代码,再进行录入和比对确认。

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地税国税合办、地税国税分办、地税国税单办三种情况)的,由企业出具未办证件承诺书(登记系统生成)。

(三)注销登记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地税国税联办清税,只需一个部门出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换发执照

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初期,除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变更、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换照、营业执照遗失补发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暂不受理单一的营业执照换发业务。全省统一换发时间另行安排通知。换发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赋码和证照处置参照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五)过渡期限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过渡期两年,到201712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六)税务管理信息采集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登记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变更登记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采集补录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税务管理信息。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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