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7月7日起,对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的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芒市自然资源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芒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该项目位于芒市轩岗乡等布村、丙茂村、拉勒村境内南朗河,工程范围为南朗河泥石流主沟及2#支沟中上部拦挡工程,主沟中下部防护堤及导流堤工程,涉及拦挡坝2座坝顶共长78.20米、缝隙坝1座坝顶长32.70米,防护提1道长618.50米、导流堤3道共长622.60米、防冲挡土墙1道长136.10米、桥梁改造1座长16.30米。该项目为泥石流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拦挡坝、导流堤及挡土墙基础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桥梁改造工程等。
项目主体工程于2017年10月11日开工,整体项目于2018年2月8日完工,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实际工期121个日历天。截至2021年7月,该项目未竣工验收。
(二)项目批复情况
1.项目储备情况
2014年9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核查项目列入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储备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14﹞53号)文件,同意将该项目列入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储备。
2.施工图设计批复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德宏州国土资源局以《转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德宏州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的通知》(德国土资发﹝2016﹞181号)文件,原则同意施工图设计对治理工程的布置和计划安排。建设内容为主沟及2#支沟中上部拦挡工程,主沟中下部防护提及导流提工程,涉及拦挡坝2座坝顶共长78.20米、缝隙坝1座坝顶长32.70米,防护提1道长618.50米、导流提3道共长622.60米、防冲挡土墙1道长136.10米、桥梁改造1座长16.30米。施工图设计预算总费用为1163.13万元,其中主体建筑工程费872.59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1.51万元,独立费223.64万元,基本预备费55.39万元。资金来源为2015年度第一批中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经查阅该项目送审资料,未见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相关批复文件。
2.招投标制执行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数量3个,涉及合同金额930.07万元,其中:服务类招标2个,合同金额114.20万元;施工及设备采购类1个,合同金额815.87万元。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实施单位0个。
3.合同制执行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与相关参建单位共签订合同8份,涉及合同金额954.1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份,金额815.87万元;设备及服务采购类合同7份,金额138.32万元。
4.监理制执行情况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业主组建,下设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其中:施工工程驻地监理,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四川合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工程质量及交工(竣工)验收情况
2018年4月18日,芒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预验收。2020年11月21日,芒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截至2021年7月,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五)征地拆迁情况
该项目按照概算,征地拆迁采用并参照《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瑞铁路建设工程芒市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芒政办发﹝2015﹞183号),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征地工作主体责任。该工程项目实际永久性占地3.437亩,实际发生征地费12.37万元。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1.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第四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通知》(德财建〔2015〕61号)文件,下达计划资金180万元,专项用于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
根据《德宏州财政局、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第一批中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排计划及资金预算的通知》(德财建〔2015〕137号)文件,下达计划资金900万元,专项用于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
2.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共计到位资金1080万元,到位率100%。均为中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七)项目内部审计情况
芒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云南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审核,送审竣工结算价为8710170.63元,审定结算价为8648824.97元,审减61345.66元。未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待摊投资类)进行审核。
(八)项目完成投资及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该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合计10060456.2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8547237.80元;待摊投资1513218.46元(勘察费353641.00元、设计费530461.00元、监理费257920.00元、建设及施工场地补偿费123732.00元、建设管理费3297.00元、招标代理费30000.00元、工程质量抽检费80000.00元、工程检测服务费85000.00元、工程造价咨询费34595.30元、决算编制费11600.00元、印花税2972.16元)。
完成投资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现已投入运行使用。
(九)投资缺口(结余)及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800000.00元,完成投资10060456.26元,资金结余739543.74元。
债权债务情况:截至2021年2月28日,该项目债权总额2210.00元,为应调账处理多付的建设管理费。债务总额 524507.26 元,其中:应付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390339.80元;应付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滇西分院工程检测服务费85000.00应付云南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34595.30元;应付德宏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决算编制费11600.00元;应付芒市税务局印花税2972.16元。
(十)概算执行情况
该项目批复总投资11631285.96元,实际完成投资10060456.26元,实际完成投资与批复投资相比,节约投资1570829.70元。
二、项目建设的审计评价
该项目财务核算基本合规、有效,能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核算,工程款项支付及费用报销基本能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审计中未发现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工作,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但存在多计工程价款、部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应缴未缴印花税等问题。
三、审计期间已整改问题
多计建设管理费2210.00元
经审计组查阅该项目财务资料,发现建设管理费中,支付接待费1700.00元(餐费),工作联系函上工作事项与本项目无关;支付住宿费510.00元,系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办的各县市参加的基层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业务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两项合计2210.00元。对于该问题芒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3月22日将问题资金归还资金原渠道。
四、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由于重计、多计工程量、单价未按合同约定计算等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多计工程价款101587.17元。
此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责成芒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整改。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责成芒市自然资源局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2.未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责成芒市自然资源局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3.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申请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项目已经完工,故该问题不作处理处罚,责成芒市自然资源局尽快与相关部门对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应缴未缴印花税2972.16元
该项目尚有印花税2972.16元未及时缴纳。其中:工程施工合同金额8158706.61元,印花税率0.3‰,应缴纳印花税2447.61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884102.00元,印花税率0.5‰,应缴纳印花税442.05元;质量检测合同80000.00元,印花税率0.5‰,应缴纳印花税40.00元;工程检测合同85000.00元,印花税率0.5‰,应缴纳印花税4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代扣代缴印花税2972.16元。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截至现场审计结束时,未见芒市轩岗乡南朗河泥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相关批复文件且项目竣工图未盖竣工图章;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工程验收后一次性退还”,根据2018年2月第0003号记账凭证显示,2018年1月30日已退还施工履约保证金652700.00元,而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六、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二)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完成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支付的审核。
(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芒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告知市审计局,同时向芒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市审计局将依法对本报告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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