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芒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芒市户籍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为每人每月40元。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和“一卡(折)通”中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防止和杜绝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残联进行审核。
(三)市残联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市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在民政政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市残联。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六、停止发放两项补贴情形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芒市的;
(三)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四)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692--210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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