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2018年1月15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芒市范围内冠以“芒市”行政区划的基金会(非公募)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
2.根据规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表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证明材料等。
(二)基金会设立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基金会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
2.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3)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理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住所证明、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审计报告、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证书补办、印章补刻准予批准条件:
1.基金会证书补办需提供:基金会登记证书补办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公告声明证书遗失并作废的报纸报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印章补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印章补刻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公告声明印章遗失并作废的报纸报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审批条件:(1)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3)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告;(4)提交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芒市民政局河东路17号
办事窗口:芒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股(四楼第一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乘车方式:市内乘10路公交车—州水文局下车(往东100米右边)—芒市民政局
四、申请材料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芒市民政局办公楼四楼社会事务股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692-2120550,监督电话:0692-2121578
咨询及投诉地址:芒市民政局办公楼四楼社会事务股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目录和指南”。
[附件: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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