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备注: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夫妻一方或弃婴是缅籍人员都不符合办理收养。
二、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收取);
(二)夫妻双方提出书面收养申请;
(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二人证明)
(六)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
(七)DNA证明(落户的派出所办理)
(八)当事人不孕不育证明(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
(九)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十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芒市河东路17号芒市民政局
受理窗口:芒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四楼第三间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乘车方式:市内乘10路公交车至州水文局下车(往东走100米左右)至芒市民政局
审批收费:不收费
五、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692-2105694
监督电话:0692-2121578
咨询及投诉地址:芒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地址:芒市河东路17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