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芒政办发〔2019〕98号)文件精神,从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我市农村公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州政府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部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市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1.市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含地方管省道,下同)县管、乡村道乡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制定市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2.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及时足额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督促和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3.足额筹措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补助配套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4.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会同上级交通主管理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
5.严格按照《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意见》(德办发〔2019〕77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路长制”。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做到组织机构设置健全、人员资金保障有力、权责事权清晰分明、乡规民约制定完善、插牌公示全面覆盖、检查考核体系建立健全。
(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1.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检查考核工作,制定本地区养护管理制度,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核、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做好相关统计上报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管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市级养护配套资金,下达上级养护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协调工作。
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处理全市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应急抢险占用的林地、损坏的林木等相关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产路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范畴。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全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7.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8.市直各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时,若需使用农村公路运输建设原材料时,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使用期间公路的管理养护和使用后修复协议。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乡、村、组三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同时,负责做好本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建设、修复等占用土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相关协调工作。
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求及时调配人员专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村、组三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考核力度,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时引导村民,将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坍方清理、应急抢险占用毁坏群众土地林木做为“一事一议”重点进行表决);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
1.贯彻落实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州、市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 ,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省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对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补助,补助里程为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的年报统计报表里程。今后如补助标准发生变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2.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省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的10%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配套用于养护工程其他费用,使用范围主要为: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投标、监理咨询、质量检测、审计费等第三方中介服务费。
(二)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
1.自2021年起,省、州、市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列养里程为省交通运输厅审核认定的年报统计报表里程。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德宏州划定为三类地区,省、州、市、三级财政投入分担比例为40%、20%、40%,市人民政府将分担比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配套资金。
(三)养护主体责任及资金使用管理
1.县道日常养护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每年每公里按不高于50%作为日常养护资金,其余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小修修复、水毁及坍方清理突发性应急养护工程等。
2.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日常养护由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组织实施,乡、村道每年每公里不高于50%作为日常养护资金,其余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小修修复、水毁及坍方清理突发性应急养护工程等。
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根据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批复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组织实施。
3.今后因省级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如补助政策及发放标准发生变化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对乡镇(农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州交通运输局考核“路长制”二次分配资金的30%,按年度考核成绩进行二次分配,分配比例按照《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芒政办发〔2019〕98号)文件附件1芒市农村公路“路长制”检查考核办法执行,鼓励争先创优,增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市财政局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五)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四、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要建立健全市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四)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各乡镇(农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加大对本辖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执行力度,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各乡镇(农场)制定本辖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2020年1月底前完成,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按市政府《细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开展试点创建。各乡镇(农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及州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要求,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选取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成效显著的试点乡镇(农场)向州交通运输局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