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主管部门:
芒市民政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子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子项办理实施规范
(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000111001000】。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00011100100018】;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00011100100017】;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00011100100016】;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530111006W00】。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县级权限)(11533103015267541A400011100100018)(审核通过);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县级权限)(11533103015267541A400011100100017)(审核通过);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县级权限)(11533103015267541A400011100100016)(审核通过);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县级权限)(11533103015267541A4530111007W00)(审核通过)。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监管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5)《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6)《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
(7)《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8)《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六)实施机关:芒市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七)审批层级:县级
(八)行使层级:县级
(九)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受理层级:县级
(十一)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二)初审层级:无
(十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十四)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且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拟变更的活动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且不得低于法定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3)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且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时限由60个自然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将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其中属于慈善组织的实施年度报告管理;2.通过抽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材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社会团体住所变更还需提交新场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还需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提交章程核准申请(含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清算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申请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含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章程修改准予核准/不准予核准);
4.制证发证;
5.公告。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承诺审批时限: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5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13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二)审批结果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除外);行政许可决定书、章程核准通知书。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五年(章程核准除外)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收到准予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携带原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步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证书正、副本原件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有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年检周期:1年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
(六)年检是否收费:否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有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中的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四)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民政局
十五、备注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审批时限为60日,承诺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
3.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类型为“其他型”。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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