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芒市水利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子项、办理项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000119117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1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17003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3)《农田水利条例》第24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6)《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
(2)《农田水利条例》第43条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7.实施机关:芒市水利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
相关工程审批程序完备
补偿协议经利益相关方签订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替代工程技术可行,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农田水利条例》 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无
4.许可证件名称
无
5.改革方式
优化压减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制定完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修建替代工程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确保与被占用工程效益和功能相当。3.督促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促进工程良性运行。4.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原件)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附件材料
1.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2. 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3.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4.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5. 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目前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专家评审;(4)审查;(5)决定;(6)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1]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32条、第34条第1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8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19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20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代理起止日期。
第21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23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24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27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28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32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34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依据,确有必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水利局
十五、备注
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和调整完善原州级赋权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3〕19号),其中大(2)型水利工程及跨县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州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行使。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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