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水利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二、主管部门:
芒市水利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水利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五、子项: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
子项、办理项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000119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1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1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61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由水利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所申请填堵水域、废除的原有防洪围堤许可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
(2)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影响;
②不符合有关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
③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不利影响;
④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⑤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有影响;
⑥妨碍防汛抢险;
⑦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⑧未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城市水利部门意见。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无
4.许可证件名称
无
5.改革方式
优化压减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许可、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开展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巡查检查。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4.严肃查处投诉举报。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
(2)城市建设的项目法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报告书(表);
(4)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书;
(5)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查;(4)专家评审;(5)决定;(6)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1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人民政府(由芒市水利局承办)
十五、备注
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州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三批)和调整完善原州级赋权事项的决定》(德政发〔2023〕19号)文件规定,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范围内行使。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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