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二、主管部门
芒市教育体育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人民政府(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五、子项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000105114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00010511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000105114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00010511400201】
4.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监管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芒市人民政府(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书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持续加强对各地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校车安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县级和州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七)授权委托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州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校车标牌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校车标牌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州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校车行驶线路所经过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年检周期: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6.年检是否收费:是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1)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经营服务性收费
(2)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4)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人民政府(芒市教育体育局会同芒市公安局、芒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无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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