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二、主管部门:
芒市广电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广播电视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五、子项:
无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000132110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000132110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00013211000001)
2.申请调整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技术参数(00013211000002)
4.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
6.监管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实施机关:芒市广播电视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不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七条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暂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中监管,根据申请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情况,对所申请的广播电视频率业务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总局监管中心监测情况对申请机构的历史违规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申请单位依法依规使用频率。组织利用广播电视频率规划分析软件,对申请的技术参数进行测算,排查是否符合规划、政策和标准,分析电磁兼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组织对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申请进行审核。
事后监管,广电总局利用总局监管中心和各地监测机构的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对全国电视频率、50瓦以上广播频率使用情况进行全天候全过程监测,建立并动态更新审批数据库,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强化监督管理。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建立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定位、查处,规范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秩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保障城乡居民利用无线方式收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节目的权益。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利用地方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对辖区内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进行监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专家评审;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1)频率使用的批复文件 (2)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10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广播电视局
十五、备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中缅友谊馆4楼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27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