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二、主管部门:
芒市公安局
三、实施机关:
芒市公安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
(县级权限)
【000109123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00010912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000109123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县级权限)【000109123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47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8号)第二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10)《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告2010年第3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7.实施机关:芒市公安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托运人和接收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资质或者资格;
(2)承运人具有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放射性物品),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放射性物品);
(3)具有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4)书面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
(5)具有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6)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49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50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8号)第二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9)《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公告2010年第31号)全文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且满足相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之间的相互交流、认证,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依法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执法。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路面管控,严防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四是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
(4)承运人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复印件,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6)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7)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53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6年第38号)第二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不予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批准的路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芒市公安局
十五、备注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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