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浏览量:20682    作者: 日期:2017/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经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818日起,在全市行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芒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地役权;

8、抵押权;

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管理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暂由原管理部门办理,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三)从2016817日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停止受理土地、房产登记业务,817日前受理的业务按照原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从201681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2016817日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停止受理抵押登记业务,停发《他项权利证书》,818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抵押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原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仍由原管理单位具体办理,自818日后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

(五)涉及房屋登记工作由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涉及存量房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工作由住建部门具体承办。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登记工作时,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已备案的存量房登记、转让相关信息和材料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数据支撑,以满足不动产登记需求。

(六)在201681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

芒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692-2272839

   特此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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