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组发〔2022〕17号)、《中共芒市委办公室、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芒办发〔2023〕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芒市投资促进局是芒市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芒市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投资促进和开放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或参与起草全市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开展芒市投资促进对外宣传、招商引资推介、投资洽谈、投资商考察工作,负责发布芒市投资促进政策及重要招商引资信息。
(二)研究拟定全市投资促进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全市投资促进指导性意见及引资目标责任;负责国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投资促进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三)协调督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场及园区等开展投资促进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统筹指导负责全市开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国内区域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受理并协调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四)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场及园区等策划推出市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建立、管理县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
(五)联络、协调外埠芒市商协会投资促进工作。
(六)承担芒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芒市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人事、机构编制、机要、保密、综治、安全、信息政务公开、档案、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发展规划及重大课题调研,提出加强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有关专项督办事项的交办工作。
(二)投资促进股。负责对外合作综合性事宜,统筹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场及产业招商组、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洽谈、签约工作;负责外来投资综合评价及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励;负责到位资金统计、分析;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招商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的起草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开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服务和投诉受理工作;负责起草或拟订投资促进、改善投资环境等政策;监督检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及分解建议、促进外资增长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到位外资统计及利用外资情况分析、督查督办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场及园区等策划推出市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建立、管理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负责重大招商项目推进的督办督查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芒市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5名,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芒市投资促进局下设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为股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7名。
芒市投资促进局下设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拟订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相关政策等辅助性工作。
(二)承担投资促进政策和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等的调查研究、综合汇总、分析研判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建议。
(三)参与投资促进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管销策划、包装推介等工作。
(四)负责异地民间经济社团组织的协调、服务及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五)完成芒市投资促进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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