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实现群众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和企业稳步发展的双赢目标,奋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目前执行的推荐工人到生产型企业就业实施奖励政策进行修改,大家来一睹为快吧!
相关奖励政策
01 适用企业范围
进驻芒市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政府重点培育的生产型企业。
02 奖励对象
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退休人员)。
03 推荐的就业人员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作为推荐就业人员范围:
(一)具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具有缅甸国籍,与中国公民通婚(以公安机关办理的识别卡中标记为“通婚”人员为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在中国境内合法居住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
04 奖励标准
被推荐的劳动者到企业工作,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每推荐一人奖励300元;对同一被推荐对象,推荐人只奖励一次。奖励资金从2021年社保切块资金中调剂安排。
05 奖励时限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06 申报程序
被推荐的劳动者稳定就业满3个月后,推荐人将《芒市重点企业近期招工登记表》及劳动者就业单位用工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劳动者本人及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报市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奖励资金。
联系人:甫晓花,电话:29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