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办发〔2018〕45号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到芒市工业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意见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入园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州、市产业政策导向和芒市工业园总体规划的工业加工项目;
(二)购买土地自建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价款);
(三)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平方米,达标达产时的单位产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四)入驻园区主干道周边的企业征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0亩,其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亩;入驻园区次干道周边的企业征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其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亩。
二、园区用地
凡到芒市工业园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采用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且项目用地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一)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园区工业用地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政策,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剩余部分可在2年内付清(具体缴纳方式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三)园区工业用地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四)园区工业用地可采用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
(五)企业投资建设“园中园”,且自主招商入驻项目在三个以上的,园区规划经政府批准后,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标准给予补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六)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工业用地,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七)采用租赁、弹性年限及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地的入园企业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土地优惠政策。
三、标准化厂房
(一)对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入驻后的前二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照规定租金的50%收取。标准厂房租金根据投资额度,以8?12元/月?㎡(5年不变)的优惠价格提供企业。标准化厂房租用期限不低于五年,入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申请购置标准厂房,并享有优先购买权。购房款可在2年内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购房款不低于总建房价款的60%,购房款全额缴清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租用期间所支付的租金可用于抵扣后期购买土地、厂房的款项。免租期间相关税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租金减免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每平方米工业产值达到2000元或每平方米纳税额达到60元为基数,以后每平方米工业产值每增长2000元或每平方米纳税额每增长40元的,按企业租赁(建设)厂房面积给予1元/月?㎡的奖励,直至其已缴纳租金奖励完为止。
(三)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投资额度0.3亿元?0.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的,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500元/㎡(补助不超过250㎡/亩);投资额度0.5亿元?1亿元(不含土地投资)的,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600元/㎡(补助不超过250㎡/亩);投资额度1亿元?3亿元(不含土地投资)的,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680元/㎡(补助不超过250㎡/亩;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的,给予标准厂房建设补助1000元/㎡(补助不超过250㎡/亩)。
四、行政事业收费
对入园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级以下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
五、财税政策
(一)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鼓励性产业项目建成后,所缴纳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按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1亿元?0.5亿元人民币(不含)、0.5亿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3亿元人民币(不含)、3亿元?5亿元人民币(不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前述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包含土地价格),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两年内,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20%、30%、40%、50%、60%、90%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入驻园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入驻园区企业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入驻园区投资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入驻园区投资农产品初加工、林产品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重大项目
(一)对符合芒市重点产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企业入园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在1年内建成投产的,奖励50万元。
(二)入园工业生产企业在当地新发展种植原料基地达到5000亩、产量年度增幅超过20%的(自有基地+协议农户或合作社),按照1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七、物流企业
对新引进现代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子女教育
给予入园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高层次急需人才照顾。对上述人员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新入园的,与城区户籍适龄幼儿享受同等待遇;中途转入的,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就读小学,新入学的,调剂纳入芒市城区小学报名;中途转入的,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就读初中,新入学的,与城区户籍少年享受同等待遇;中途转入的,优先安排。
第九条 审批手续
(一)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二)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除国家、省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工业园管委会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工业园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协调项目建设、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相关说明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本文件印发后正式投产的企业。若扶持(奖励)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本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即时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合作局)备案。
(三)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以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措施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四)本政策由市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法律法规和上一级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一级政策规定办理;政策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芒罕路24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3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