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关于下达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云建保〔2018〕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为:东至芒市大街,南至丙门村奘房一线,西至广腊亮街,北至育才小区,即丙门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详见芒市丙门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示意图)。
涉及征收居民共计约139户、征收土地面积约101700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约546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征收数据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一)征收主体:芒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芒市征收安置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芒市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692-3028037。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
按照《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见附件)。
四、征收期限
自芒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六、相关要求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市国土、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七、告知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宏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征收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八、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芒市政府办公室电话0692-2112286
芒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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