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国内外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到芒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芒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云南省有特殊规定外,实行全面开放,鼓励投资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投资与合作,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整体改造和提升芒市优势传统产业的,优先配置资源。
第三条:投资者除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国办函(〔2012〕10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云政发〔2013〕52号)等国家、省州人民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按本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条:投资者在芒市投资国家、省及州市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从政策上给于优惠。
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开发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重点鼓励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清洁载能、电子信息、进出口加工、新型建材、纺织轻工、机械制造等第二产业;大力鼓励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民族文化旅游、金融贸易、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大力鼓励引进世界 500强、国内 500强企业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型、经营型投资项目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凡享受优惠地价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补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第六条:在芒市投资重点鼓励的第一二三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到我市投资的外来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税收优惠规定(即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1、享受瑞丽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国办函(〔2012〕103号)精神: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管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根据财税[2011]58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凡到我市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凡到我市投资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对从事农林木、中药材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培育、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林产品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4、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规定,凡到我市投资的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行政性服务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在芒市投资积极鼓励的第一产业,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最大优惠。
第九条:投资者在芒市投资重点鼓励的第二产业和大力鼓励的第三产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劳保统筹费按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引进的项目,在国家、省规定范围内,一事一议,确定收取标准。对地方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免收。
第十条:对标准化厂房(工业地产)建设项目,给予扶持: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价格供地。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对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标准厂房,市积极向省、州有关部门申请补助,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突出贡献给予奖励:凡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000元;创省级名牌产品,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0元;凡获得省级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成果,市政府每个分别奖励10000元,获州级科技成果奖励5000元;凡企业法人获得国家、省、州优秀企业家荣誉的,市政府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凡获得国家、省、州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物荣誉的,市政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凡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且总部设立在芒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二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1、在项目审批上,凡能在市内办结的手续,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督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审批部门参加,实行现场审批办理;凡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招商项目,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分解后,由对口部门“包保”按时按质上报审批。同时,涉及招商项目用地、产业准入、环境容量等问题,分别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帮助解决。
2、在项目用地上,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外事和工业商务局、招商合作局、财政局及时做好招商项目用地计划,依照政策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空置厂房,以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由市国土资源局抓住新一轮土地总体规划修编契机,认真做好用地规划;由市工业园管委会做好工业园区用地的储备,增加工业用地的有效供给;凡进入乡镇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涉及乡镇实行分工负责制;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或已审批用地的项目,两年及以上未使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在产业准入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月按季公布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并加大与市工业园管委会、市外事和工业商务局、招商合作局等部门的沟通力度,有效把握产业政策信息,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4、在环境容量上,由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环保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剂,全力争取帮助解决。
5、在企业营运上,投资者(含股东成员)的就医、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我市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子女入学或转校的,可以择校入学。市外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到市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子女标准对待。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企业员工培训评先选优、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权利及待遇。
6、在大项目推进上,定期召开市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例会,听取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落地实行“包办制”,根据项目性质,由市直对口部门安排一名副职领导负责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对其受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检查程序,保证经营秩序。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程序,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需进行执法检查的,须报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证明,否则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保障。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招商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市招商局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并协调处理本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负责审核办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第十七条:本优惠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的,则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优惠办法由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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