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法定依据

浏览量:8288    作者: 日期:2020/12/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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