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占用城市道路法定依据

浏览量:8435    作者: 日期:2020/12/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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