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全省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造芒市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有效遏制我市违法违规(以下简称“两违”) 建筑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综合治理“两违”建筑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一尊重、五统筹”为统领,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建设生态宜居芒市为主题,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群众参与的整治改造要求,以城乡建筑庭院、屋顶及单元楼上整治改造为突破口,全面整治改造私搭乱建、“占天占地”、“长高长胖”、“握手楼”、“阴沟楼”、“花脸楼”等城乡建设乱象,切实改变城乡面貌,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
二、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本着“四先拆除”的原则,即安全隐患大的“两违”建筑、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两违”建筑、社会影响恶劣的“两违”建筑和公职人员涉及的“两违”建筑先行拆除。通过综合治理专项实施行动,使我市的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提升。
三、治理原则
(一)坚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带头”原则。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认真开展“两违”建筑的自查上报,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不得参与、纵容、包庇、放任“两违”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带头自行拆除所属“两违”建筑。
(二)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原则。制止、查处“两违”要依法依规进行,在程序上按照动员自拆——配合助拆——组织强拆三个环节实施。对经宣传、教育、督促仍不停止施工或者自行拆除的,要坚决组织强制拆除。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违法建设的,落实好制止拆除的各项保障措施。要研究制定依法处置紧急情况的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
四、治理范围
芒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乡镇范围内,所有用于居住、生产、生活、经营、仓储等建筑庭院、屋顶上、单元楼上未办理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
五、治理方式
(一)属以下情形的一律拆除
1.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后新建盖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2.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3.超出用地界限、超出主体建筑高度、影响周边住户采光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4.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5.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6.占用小区道路和公共绿地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7.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8.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9.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不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10.在芒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区河道两岸未经审批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二)属以下情形的可提升改造
1.露台搭建的临时建筑高度不超出主体建筑屋面,且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通过改造提升外立面效果达到设置要求的可保留;
2.在用地建筑密度小于等于70%的庭院内搭建的临时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的“两违”建筑,通过改造提升外立面效果达到设置要求的可保留;
3.不影响城乡规划或通过整改可以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两违”建筑,通过改造提升外立面效果达到设置要求的可保留。
(三)新建及拟提升改造临时建筑的设置要求
原则上,不得随意在建筑物庭院、屋顶、单元楼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确因防漏防晒和生产生活必需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1. 城市规划区内临10米以上道路两侧主体建筑屋面上均不得再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太阳能、花架除外);
2.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主体建筑屋面上不得再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太阳能、花架除外);
3.在露台上新建或改造的临时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主体建筑屋面,且不能影响原主体建筑的安全;
4.在庭院内新建或改造的临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且用地建筑密度大于70%的庭院内不得再新建临时建筑及永久性建筑;
5.在城区国有用地上新建或改造的临时建筑报建时须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及经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效果图,新建建筑须与原建筑的建筑风格一致,到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办理程序详见附件);
6.在乡村集体用地上新建或改造的临时建筑报建时须提交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建筑样式,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7.屋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坚持“不建拱棚、不建平面或斜面(玻璃顶除外)、不能围边”的建设原则,建设采用双坡屋面,高度不超过5米;
8.建筑造型、色彩必须与主体建筑及周边环境色调风格相协调;
9.临时建筑的屋面材料统一为玻璃、透光板、树脂瓦、青瓦,其色调均不得使用蓝色、绿色。
五、本意见由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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