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审批办理程序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一)受理审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楼盘表信息已搭建;
5.商品房屋预售报告已通过住建部门审查、备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收原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可在系统里打印);【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在建工程是否抵押证明(已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5.发改委投资立项批文;【查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7.民政局项目地名审核的书面材料;【查原件,收复印件】
8.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或《民用建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9工程施工合同;【查原件,收复印件】
10.工程进度横道图、施工进度说明;【收原件】
11.项目投入资金说明、相关证明(已拨付工程款发票或收据),完成实物工程量的说明、图片;【收原件,收据或发票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县市住建部门项目现场勘验证明;【收原件】
1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收原件】
14.经县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用房情况、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企业的选择方式、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定、临时管理规约的订立、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原件】
15.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面积及套数、装饰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配套情况、预售房屋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交房日期、销售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查原件】
16.预售商品房楼盘表;【查原件】
17.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查原件,收复印件】
18.经住建部门备案的预测面积报告(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报告并加盖公司);【查原件,收复印件】
19.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会所(场所)、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范围的书面报告、规划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原件】
20.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申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收原件】
21.小区安防系统建设情况。《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合同书》、经审查后设计方案及图纸。【查原件,收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收原件】
2.《德宏州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3.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
4.属预售人变更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已变更名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查原件,收复印件】
5.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供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原件,收复印件】
6.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提供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商品房预测面积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楼盘表;【查原件,收复印件】
7.属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套数变更的,提供规划部门、设计部门批准文件,《商品房预测面积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材料,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楼盘表;【查原件,收复印件】
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的,收回原与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与新确定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收原件】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资料->现场查勘->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核>发证
(五)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12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一)受理审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提交材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宗地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土地、在建工程是否办理抵押证明。已设抵押的项目,经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证明材料;
6.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报告并加盖公司);
7.项目楼盘房源表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情况说明;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
9.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服务方案;
10.涉及地下停车位销售的,应提供人防部门相关证明;
11.商品房现售方案。(应明确:房屋征收安置情况,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三)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参照预售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资料->现场查勘->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核->发证
(五)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
(一)受理审批条件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2.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3.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法定税费。
(二)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收原件】
2.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查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配套设施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和供应商的用款申请;【查原件,收复印件】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税收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缴费通知和用款申请;【查原件,收复印件】
业主申请退款的,提供已经住建部门合同备案注销的证明、身份证、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据)和业主的退款申请;【查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拨付利润款的,提供工程情况说明、无拖欠工程款证明、账户余额单、项目竣工备案表、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关于房款的相关票据(进账单、地产公司开具的收据)、情况说明、规划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3.申请用款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证明(拨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提供施工方或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证明)。对开发企业已提前拨付的款项,应出具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单位出具已收款证明)【收原件】
4.拨付款项发票;【查原件,收复印件】
5.监管银行出具监管账户余额证明;【收原件】
6.住建部门对施工进度现场勘验情况证明。【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资料->现场查勘->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通知书》
(四)受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打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解除预售款监管
(一)受理审批条件
商品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解(注)销申请表;【收原件】
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查原件,收复印件】
3.工程规划竣工验核意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
4.住宅维修资金已交存分户清册;【查原件,收复印件】
5.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收原件】
6.芒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查原件,收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查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资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出具《解除(或注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通知》
(四)受理时限: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类相关工作表格,请登录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网址: )。
(二)认真做好审批要件资料的审查工作,对于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查验原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核验章。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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