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升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等管理活动。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犬区域管理制度
自治州养犬实行区域管理制度,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公安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及部门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等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五、养犬人责任与义务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佩戴犬牌、束犬链、主动避让他人等。
六、犬只留检收容与领养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犬只留检收容场所,负责接收弃养、流浪犬只以及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和没收的犬只。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等动物防疫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繁殖。同时,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收容的犬只。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例如,养犬人和单位虐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要求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自治州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卫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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