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户外广告设置安全隐患,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本通告一是明确整治范围:芒市城市建成区公共空间、公共区域的大型广告牌、门头招牌、牌匾、条幅、标牌、指示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二是明确整治重点:(一)建筑物上的大型户外广告牌、标志牌,遮挡房屋外立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招牌、指示牌、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三)“一店多招”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超大、超期门头招牌和广告牌;(四)内容低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城市容貌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各类门头招牌、广告牌等广告设施;(五)其他不适宜设置和禁止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三是明确整治方式:(一)三个规范:规范已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规范建筑物墙体广告;规范门招店牌广告。(二)三个严禁:严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上设置商业广告;严禁设置网架广告;严禁设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广告。(三)七个必拆:高空未经审批广告牌必须拆除;遮挡建筑物外立面门头招牌必须拆除;未经审批设置的广告设施必须拆除;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必须拆除;跨街广告设施必须拆除;路灯杆广告必须拆除;无主广告设施必须拆除。
四是明确在整治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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