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芒市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依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不得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进行扰民的施工;
二、减少中午12:00至14:00期间的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减轻或降低施工噪声,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提出申请并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减轻或降低环境噪声污染;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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