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8章31条,对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着装规范、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等作出了规定。《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在执法纪律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选择性执法;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等行为。同时,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二、在办案规范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在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三、在装备使用规范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在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并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四、在着装规范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并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在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在实施执法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规范》明确,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并加强监督检查。
《规范》的出台,使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了国家级标准,将不断促使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更将有利于城市管理执法形象的提升及城市管理事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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