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发生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服刑、失踪、再就业后冒领、多领各项社保待遇问题,或参保人员死亡后仍处于参保状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做好参保人员死亡、服刑、失踪及再就业等信息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参保缴费人员,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包括: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含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时限
参保缴费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服刑、失踪及再就业的,应由该人员参保单位、本人、亲属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辖区乡镇(街道、农场)社保经办机构或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信息。
三、申报资料
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法院判决书或相关服刑材料、劳动合同及申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资格认证
芒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工伤保险领取定期待遇人员,在每12个月内(工伤保险每6个月内)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超过认证周期未认证且无法联系的,将停发待遇。
2025年还没有开展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1、在手机上下载“云南人社12333”APP或“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完成自主确认,也可由参保单位的社保专管人员、亲属、朋友下载手机APP协助确认;2、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所居住社区、乡镇社保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完成确认;3、对行动不便、因病卧床或脸部不能识别的人员可以预约社区或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完成确认;4、出国(境)定居确实无法进行确认的,可到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相关手续,将材料邮寄或委托他人的方式送达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是每个参保单位及公民应尽的义务。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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