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禁猎的通告》(德政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和恢复我乡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遮放镇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禁渔区及禁渔期制度。现告示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每年3月1日0:00--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
二、禁渔区范围
(一)禁渔期期间禁渔区。全镇范围内为禁渔区,其中,我镇龙江、芒市大河流域为禁渔期期间重点禁渔区。
(二)永久禁渔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区。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行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实施捕捞作业或收购、运输、销售渔获物的行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侵占或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
五、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92-2130271
遮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0692-3029058
遮放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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