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公共场所、报刊、网站、广播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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