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遮放镇人民政府

遮放镇关于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的最新解读来啦

浏览量:2744    作者: 日期:2023/6/20

一、临时救助(一)什么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 急难性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 急难性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符合 急难性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支出型临时救助:①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②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四)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救助频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

 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一)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③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4.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分为整户施保和单人保。 (二)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单人保的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4.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 5.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43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A类446元/人·月;B类287元/人·月;C类247元/人·月。1.A类施保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 2.B类施保标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3.C类施保标准: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五)加强动态管理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按照程序审定后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未脱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三、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助、教育以及丧葬等方面的供养。(一)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四是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五是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财产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三)供养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四、怎么申请临时救助、低保、特困生活补助? 1.到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或辖区村委会直接咨询办理; 2.微信小程序下载“云南省救助平台”办理,或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按照操作步骤办理。


文章来源: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