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清新空气、打造宜居宜业中山乡是全体群众的共同责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树枝等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空气,更触碰法律红线,将依法从严处罚!
一、法律红线不可越,违规焚烧必追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明确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物;第119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个人同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焚烧他人秸秆造成财产损失,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拘留10至15日、罚1000元以下;第50条规定,不听劝阻焚烧秸秆、阻碍执法的,轻则警告或罚200元以下,重则拘留5至10日、罚500元以下;第42、43条规定,殴打、侮辱禁烧工作人员,将被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致人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以放火罪论处,故意犯罪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过失犯罪也将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7条规定,暴力阻碍禁烧执法,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轻则警告或罚500元以下,重则拘留5日;第64条规定,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也将被警告或罚款。
二、携手共治护环境,宜居中山共建设
蓝天白云是生态底色,法治约束是护蓝保障。让我们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法律法规,拒绝露天焚烧行为,主动选择科学方式处理秸秆、落叶、垃圾等杂物,互相监督、共同劝阻违规行为。从你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用实际行动守护中山乡的清新空气,共建天朗气清、宜居宜业的美丽中山!
中山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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