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现将《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中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按照省、州、县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安排部署,中山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启动《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期间昆明顺天科技有限公司认真开展了调研和基础资料收集。《规划》初稿形成后,2024年5月在镇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众征求意见,《规划》先后征求乡镇人民政府两委班子、相关站所及县直部门建议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0条,经过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听证稿。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山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了《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4年11月29日,在中山乡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举行《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和旁听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4年12月6日,在中山乡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举行《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旁听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地点
2024年12月17日9:30,听证会在中山乡人民政府大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员
《规划》听证会由中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尹国文主持,决策发言人由乡党委书记余德龙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尹国文担任,芒市市政府督察室副主任杨宏(因其他工作安排,特委托中山乡司法所所长鲁云文作为本次听证会监察人)和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明兴鹏(因其他工作安排,特委托乡纪委工作人员项旺新作为本次听证会监察人)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出席听证会,乡经济发展办干部潘勤霞和杨荣振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书记员,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干部黄邦育和杨世省作为本次听证会听证旁听人。
本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共计23人,实到17人,符合《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要求。
(四)听证程序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二、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作说明;
第三、请昆明顺天科技有限公司张瑞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第四、请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听证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作解答;
第五、请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发言;
第六、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结合实际,对《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总体认为《中山乡国土空间规划暨中心镇区详细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准备充分,是中山乡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也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经过梳理,23名听证代表和2名旁听代表共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1.集镇区用地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规划发挥效益,对集镇区用地再次复核,部分用地现状用途不符(例如老农科所、林业站、畜牧站等地块),需进一步核实后标明集镇区各类用地组成及比例。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P52,已再次复核中心镇区内部用地,并补充用地地类调整表。
2.乡域道路交通规划缺少街道至105渡口及怒江公路两段道路。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P42,P56两段道路已补充,以项目清单的方式纳入重点项目表。
3.产业发展格局图中,105渡口和老洼响标注的位置存在偏差。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P34,已核实位置并修改。
4.中山只有边境通道,没有边境口岸,请修改。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材料中已经修改并加注通道。
5.针对农村宅基地没有预留足够存量建设用地,建议下一轮村庄规划修改中可以新增建设用地地块。
编制单位回应:目前上一轮村庄规划已全部入库备案,未来村庄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根据《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修改村庄规划成果。
6.部分村庄存在已建成建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是否可以调整。
编制单位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2024年1月,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要求、占用、调整及补划等进行了明确,未来将根据新的相关政策来管理、调整及补划。
7.城镇开发边界外部分产业发展用地边界需进行调整优化,便于未来项目落地,如澡堂河预留仓储物流地块等,建设边民互市。
编制单位回应:目前上一轮村庄规划已全部入库备案,未来村庄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根据《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修改村庄规划成果。
8.城镇开发边界是否可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外是否可以增布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编制单位回应: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各类开发区)均需纳入各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经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统筹做好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以下类型允许纳入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有邻避要求确需零星布局的危化品仓储(含民爆仓库和油库,不含炸药库)、储备库(不含粮食储备库)、搅拌站、垃圾收纳/消纳场(飞灰处理厂)等用地;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零星布局的半山酒店、旅游配套设施、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具有联络作用的城市(镇)道路、交通场站(站前广场)等用地;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正式启用前已建成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9.老农科所、林业站、畜牧站等地块用地地类再进一步核对位置明确用途。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村庄规划已全部入库备案,未来根据《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修改村庄规划成果。
10.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与住建(垃圾、污水、人防设施专项规划相匹配)。
编制单位回应:采纳,P56,以上重点项目将同相关部门对接后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及建设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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