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中山乡人民政府

收养登记( 收养落户 )

浏览量:2298    作者: 日期:2023/10/9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 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 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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