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中山乡人民政府

德宏发布关于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

浏览量:3779    作者: 日期:2022/3/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我州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德宏州防火期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期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防火区(管制区):全州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以及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二、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烧蜂、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爆破、勘察、开采矿藏和施工等野外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蔗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

(七)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在林区和草原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施工作业;

(八)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纵火烧山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防火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三线”“四个责任人”规定,层层压实责任,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应急处置演练并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根据本行政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科学划定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管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高火险期内,对高火险区(管制区)实行封山管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严格护林员管理,加强防火宣传、巡山护林、野外用火监管,开展打击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清除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重要时段设置入山检查站点,大力推广“防火码”,严格检查登记进出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在高火险期深入开展武装巡护,做到严防死守。

(四)严格落实“五项责任”,即:责任林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五类特殊人群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责任人一律追究;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未认真履职的护林人员,责任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一律开除;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扑救过程中不听指挥、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规依纪查处。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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