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1)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2)事项简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办理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参保缴费凭证;
(4)办理方式: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参保缴费凭证,向待遇领取地提出制度衔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参保缴费凭证通过制度衔接地线下服务渠道提出申请,现场办理;
(5)办理时限:收到制度衔接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6)结果送达: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7)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8)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9)办理机构及地点:县社保机构;
(10)咨询查询途径:可通过到经办机构咨询查询或电话咨询查询;
(11)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电话0692-3027281,0692-2120217,0692-212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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