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中山乡人民政府

芒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政策

浏览量:8892    作者: 日期:2019/12/2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际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并完成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胁迫诈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公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结婚索取财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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