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规民约》出台背景
在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表明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的价值,全面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充分运用村规民约。结合实际,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决定在挂钩村风平镇吉祥村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主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村的法治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维护基层群众民主权利、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吉祥村《村规民约》共六章30条,从环境卫生、义务教育、民族团结、移风易俗、社会治安、公共财产等6个方面,对强化村组治理、村民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约定。
三、《村规民约》解读
第一章 环境卫生
第一条 各家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做到每天打扫一次,经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
第二条 严禁将垃圾丢在垃圾桶以外的区域,在河道、公路旁不能乱扔垃圾,一经发现,除清理干净外,再罚款50-200元;
第三条 不得将不经化粪池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化粪池满由自家运走;
第四条 不得在寨子巷道内任意放养狗,如伤害到他人等一切后果,由狗主人承当一切责任;
第五条 使用过的农药包装及各类污染物必须带回,丢在相应垃圾桶内。
第六条 严禁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垃圾等,违者按政党委规定处理。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七条 适龄儿童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一旦出现因监护人的原因导致的辍学现象,除承担法律责任外,首先由村干部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如监护人不服从教育,再对监护人进行处罚,处罚金500-2000元,本村小组不得享受国家的惠农政策。
第三章 民族团结
第八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构建“和谐芒市”。
第九条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第十条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各民族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平等团结,友好相处,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反对使用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和称谓。
第十二条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强制;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要警惕和反对“三股势力”利用宗教信仰问题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三条 在处理和解决不同民族之间发生问题的时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和解决,严禁任何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纠纷的言行。
第十四条 重视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汉族干部要认真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也要学习汉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加强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兵地团结。
第四章 移风易俗
第十六条 办红白喜事,除亲戚朋友帮忙外,正客只得办一天;
第十七条 喜事彩礼不得超过6万元;
第十八条 严禁举办满岁宴、寿宴,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没收全部礼金;
第十九条 禁止以购买新车、子女上大学的名义设宴收取礼金。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条 严禁小偷小盗行为,一经发现偷盗行为属实,除按原价的1-3倍赔偿外,并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并给予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二条 煽动和指使他人闹事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后果由闹事者与指使者共同承担,并处罚金1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电鱼、炸鱼、毒鱼,一经发现,处5000元罚金,并没收工具;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他人喝酒,一旦出现事故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贩毒、吸毒,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确认情况属实后,给予贩毒、吸毒者家庭处罚,罚金2000元,对举报贩毒、吸毒线索者提供奖励和做好保密工作,如出现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行为,罚金加倍,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家庭成员如有因贩毒、吸毒者导致家庭贫困,不列为本村贫困帮扶对象。
第六章 公共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将车辆、施工机械、建筑材料长期摆放在道路及公共场所区域,违者给予500元及以上处罚金,长期摆放后所造成的事故,由违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房和重建时,需请村干部及周边邻居确认后方可建房,不得侵占集体和他人的土地,擅自主张建房和重建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如引水沟渠、自来水管等所有公共设施),擅自破坏和改变者承担一切后果,并按损失赔偿;
第三十条 不得破坏花草树木等绿化设施,事出有因者,按原价赔偿;随意破坏者一经发现,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双倍原价处罚金。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斑色路26号(芒市委党校六楼) 电话:0692-2116228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