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是芒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搬迁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的问题,维护搬迁安置项目区社会稳定。
(二)拟订搬迁安置方案,编制搬迁安置实施规划,分解落实搬迁安置工作任务。
(三)按照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设计,管理和调度资金,编报后期扶持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四)根据市政府委托,与相关乡镇及群众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五)按照规范程序和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
(六)负责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自检自查和验收。
(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搬迁安置项目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人事管理、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内、对外发函、申请、通知等文件的起草,建立、修订及执行监督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搬迁安置法规政策宣传,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搬迁安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配合上级开展调研和检查。
(二)安置规划股。拟订搬迁安置方案,参与配合完成实施规划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做好搬迁安置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实施;做好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驻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自验和初验,配合省、州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和终验。
(三)后期扶持股。负责搬迁安置工程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上报;承担后期扶持对象调查、登记和初步核定;负责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和综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金安排、检查和监督;编制生产技能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后期扶持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处理。
(四)财务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调度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按照审批计划拟订资金使用计划;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参与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和验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事业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分别为: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芒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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