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医疗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1761    作者: 日期:2024/1/18
各县(市)医保局、财政局,州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1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4号)要求,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遵循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对部分医保待遇政策进行动态调整。经报请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42次常务会通过,现将部分
医保待遇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 2024年1月 1 日起调整全州三级未定等及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医保待遇的标准,实行按照收费等级执行医保待遇标准,即三级未定等及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二类价不变,医保待遇同步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医保待遇标准。
二、取消居民普通门诊每月累计支付限额 80的限制条件。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2号)第二十条第(二)普通门诊部分的“每月累计支付限额 80元”删除。
三、取消居民到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转诊转院的规范要求,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2号)第二十二条“参保人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 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含省级及省外三级医疗机构)支付 55%”调整为“参保人不符合转诊转院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 5个百分点,即三级医疗机构(含省级及省外三级医疗机构)支付 55%”。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规〔2022〕4号)第十一条第(二)部分“不符合— 2 —
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赔付比例降低 5个百分点”调整为“不符
合转诊转院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住院的赔付比例降低 5个
百分点”。
本次政策调整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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