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医疗保障局

落实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致全市参保企业的一封信

浏览量:3100    作者: 日期:2020/3/23

 

各参保企业:

首先,对您长期以来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德宏医疗保障局、德宏州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制定了《德宏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在保障参保人当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措施,缓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保障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减半征收

 

对单位性质为企业的、用工主体性质为企业的人事代理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我州按云南省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执行,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医保费,从202021日起实施至2020630日。减半征收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对属减征期已核定征缴了的职工医保费,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后,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实施减征的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缴纳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城镇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迟不超20201231日。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可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为确保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医保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我们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督促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加以推进。同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看得懂、算得清”的宣传解读,在政策落地落实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要求,坚决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各参保单位及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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