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西山乡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客运包车须严守合同约定!

浏览量:810    作者: 日期:2025/11/5

01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6日,梁河大队执法人员在曩宋高速路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某驾驶云M**车辆从事昆明至保山的省内包车业务。经核查,该车实际搭载7名乘客,其中4人从盈江县出发至昆明,3人从梁河县中途上车,且所有乘客均与驾驶员协商支付每人300元车费。尽管张某某出示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电子包车牌,但无法当场提供包车合同中明确的乘客信息。经立案调查,某某旅行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及驾驶员进行普法教育,并对乘客开展安全乘车宣传。

02法律分析

违法性质认定:

该旅行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本案中,某某旅行客运有限公司无法当场提供包车合同中明确的乘客信息,存在“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规定,对“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处罚裁量依据: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体现法律威慑力,又兼顾过罚相当原则。

03典型意义

包车合同的必要性:包车客运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列入合同的乘客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难以界定责任主体。

中途揽客的风险:中途上车乘客未经过安全核验,且未纳入运输企业统一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正规经营者权益。

德宏交通执法提醒:包车业务必须做到“人、车、合同”三统一,杜绝“先上车后补手续”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