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需要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2、工作收入证明;
3、身体健康证明,无重大疾病;
4、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生活和学习凭证;
5、无不利收养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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