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轩岗乡人民政府

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公布10个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一)

浏览量:624    作者: 日期:2025/12/7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林业就是要保护好生态,谁破坏了生态,就要拿谁是问。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维护森林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打击震慑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严格甄选出第一批10个典型违法违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通过加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普法宣传教育,有力有效推进林草依法治理,维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德宏建设。具体案件如下:

一、依X盗伐林木案

202438日,依X未经XX村小组集体(林木所有人)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XX村民小组的集体林林木8株,依X擅自砍伐的林地、林木权属为集体,活立木蓄积4.97立方米,价值1863元。其行为属于盗伐林木,瑞丽市林草局对依X作出责令限期原地补种33株林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13046.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皮X滥伐林木刑事案

201911月护林员皮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2022819日盈江县公安局对皮X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232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盈江县人民法院审查,皮X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皮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德宏XX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案

20219月德宏XX工程有限公司在芒市镇瑞孟高速公路(德宏段)某隧道进口前便道和弃土场实施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建设中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和毁坏林地,造成林地资源毁损,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4886平方米。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芒市林草局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5.22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德宏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德宏XX工程有限公司毁损公益林行为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与德宏XX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公益诉讼调解,该公司赔偿13.9719万元用于植被恢复。

四、梁河县XX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梁河县某XX人民政府于20204月起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梁河县XX镇的XX村寨林地内实施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查XX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54平方米。其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梁河县林草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0.4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张XX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XX未持有专用标识在自家百货店内售卖野生动物制品,2024820被芒市公安局查获后移交芒市林草局,2024821日芒市林草局立案调查,经查张XX未持有专用标识在自家百货店内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为亚洲象象皮,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重量为312.85克,价值为1564元。其行为属于未持有专用标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芒市林草局作出没收非法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亚洲象象皮3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46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吴XX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4229日盈江县监察委员会移交疑似动物角2件给盈江县林草局处理,盈江县林草局于202448日立案调查。经查吴XX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食用目的为治病,经鉴定非法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净重32.395克,为犀牛角制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依法参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价值8098.75元。其行为属于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盈江县林草局作出没收非法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2件),并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1619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丁XX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3524日至28日丁XX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德宏州禁猎期和禁猎区用手、树枝、一次性筷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云南竹叶青蛇6条、银环蛇1条、白链蛇2条、绿锦蛇1条,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3000元。其行为属于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梁河县林草局对丁XX作出没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猎获物价值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李XX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破坏资源的设施案

202016日,盈江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李XX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建设设施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用于修建住房、厨房、车棚、商铺等基础设施。2020330日,盈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审查后撤销刑事立案,于2022920日移交到德宏州林草局,经查李XX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1.13亩,主要修建了住房、厨房、鸡圈、猪圈共0.79亩,于1997年前完成硬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占用的0.79亩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车棚、商铺共0.34亩于2000年以后修建,建设设施的区域位于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属于国有林地,其行为属于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破坏资源的设施,德宏州林草局对李XX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硬化区域,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12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李XX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复议申请,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89日行政处罚机关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2023818日行政处罚机关向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受理做出裁定,对其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限制高消费,责令当事人李XX拆除建设的车棚、铺面及对应的硬化区域,由盈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邵XX、杨XX森林火灾失火案

202044日(清明节)7时许,被告人绍XX、杨XX夫妻二人到南兰山自家承包的甘蔗地进行甘蔗叶烧除作业,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45日立案调查,经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84.2亩,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陇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绍XX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绍XX、杨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丁XX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

202356日,梁河县河西边境检查站民警从货车上查获一车西南桦原木,202356日移交至梁河县林草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丁XX用货运车运输的西南桦原木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共有34立方米。其行为属于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梁河县林草局依法对丁XX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德宏林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