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芒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芒市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范围和事项
1.负责芒市行政辖区内芒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2.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电话:0692-302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