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解读,是指政策起草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背景和目的、核心概念、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利企惠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所作的解释性说明。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政府新闻、网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协调下,协同推进政策解读有关工作。
第四条 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机制,明确政策解读机构、流程、责任等,做好解读材料保密审查,推动政策解读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坚持“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解读并重”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形象化、通俗化的政策解读工作。
第七条 政策解读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
政策性文件起草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做好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统筹考虑政策措施的公开属性、社会关注度、可操作性等问题,避免空话套话,确保政策出台后可公开、易解读、能落地。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解读:
(一)地方政府规章;
(二)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以及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文件(其标题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
(四)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政策解读的范围。
第九条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时发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编制说明等,增进公众对拟出台政策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解读方案主要包括文件标题、文件类别、解读形式、文字材料、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见附件)。
解读材料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可根据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理解难点以及公众关注重点重新归纳组织文字,不能简单地复制摘抄文件内容或者以文件精简版方式呈现。解读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
(二)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的内容;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四)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根据政策性文件内容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及差异;
(七)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
第十一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公文办理环节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报送代拟稿时,应当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的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厅(室)。随同政策性文件代拟稿送审的解读材料一般为文字解读材料。政府办公厅(室)文件承办机构应当对解读材料的内容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未报送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收文机构应当予以退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批的政策性文件无需解读的,应当在报送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政府办公厅(室)收文机构收文后进行分办,由文件承办机构与政务公开机构会商并作出研判;若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应当予以退文,由起草部门补充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后重新报送。
政府办公厅(室)文件承办机构办件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送政府领导审签。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性文件应当附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
地方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组织编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解释的,其政策解读应当结合立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
政策性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定稿文件对解读材料作相应修改完善后,报送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机构。
附件: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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